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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企业利用“三废”生产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矿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和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l)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福利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者。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以下是一个利用免税优惠政策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案例。
国升福利纺织工厂2008年实现利润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
税法规定:
①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②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③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④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凡安置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升福利纺织工厂2008年实际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40%,经批准免征所得税,则国升福利纺织工厂2008年可以免缴全部66万元企业所得税。
我国税法中有很多免交或少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因此掌握必要的减、免税的税务知识很有必要,尤其是对于刚创业的人员。
p;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企业利用“三废”生产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矿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和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l)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福利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者。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以下是一个利用免税优惠政策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案例。
国升福利纺织工厂2008年实现利润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
税法规定:
①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②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③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④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凡安置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升福利纺织工厂2008年实际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40%,经批准免征所得税,则国升福利纺织工厂2008年可以免缴全部66万元企业所得税。
我国税法中有很多免交或少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因此掌握必要的减、免税的税务知识很有必要,尤其是对于刚创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