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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国家按照税法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凡具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都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征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现行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具体包括: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的2%、14%、1.5%计算扣除。
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⑥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价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2)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四)税率、计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为照顾一些利润较低或规模较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六)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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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国家按照税法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凡具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都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征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现行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具体包括: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的2%、14%、1.5%计算扣除。
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⑥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价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2)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四)税率、计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为照顾一些利润较低或规模较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六)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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