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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文学 www.gudianwenxue.com,末代刻碑人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养金蚕的家可以看出,他家屋角干净,没有蛛丝;还有吃饭时必将手中筷于的末端击桌子一下。在这种人家里吃饭,你把第一口吐于地上便无妨;或食时用手爪在鬓上爬一下,金蚕怕秽也就跑了。

    每年年底主人须在门后和金蚕算帐,对它说今年打破碗匙若干、亏本若干;若你说今年得利,家中的人就渐渐死亡。养金蚕的人都没好结果,这叫做“金蚕食尾”。

    金蚕不是子虚乌有,也不是瞎吹瞎编,这些内容都是我从清代留下来的古书上一字一句翻译过来的,我本人对这个东西也是特别忌讳,曾经考虑过想搞一下,可后来,因为其他一些原因也就不了了之。

    咱们华夏很多地方都记录了金蚕蛊的事情。

    《汀州府志》中记载,赖子俊,廖高蒲皆上杭人,翁婿(女婿与岳父的关系)也。子俊传具妇翁张德之术,于每年端午提取百虫封贮瓦罐。令自相残食;逾年启视,独有一虫,形如蚕色,用金三四片和枫叶养之;择日占断,一年当用几次,依占取出虫粪秘置饮食中,使人腹痛,死后魂魄为之力作,坐是致富。翁婿递相承受,逢朔望日,夫妇赤身拜祝云:“金蚕公、金蚕娘,我家没衣裳”等语。万历三十一年,本乡曾莲峰、廖永祥等连遭毙命,事发到官验尸,黑虫群飞;搜其室,金蚕在罐,用炭火烧绝。二恶并服上刑。大凡畜蛊之家,久必为祸,须以银物伴送密封或置道旁,请之“嫁金蚕”。万历四十六年,归化杨兴、严孝孙、冯昆山、温三元、邓苟先等互相传授,乡民罗守仁,罗瑞等遭之惨毙,临葬棺内如水动,及开视,尸皆成血水,骨节有虫眼。事发供吐,请神咒称:“茅山一郎、茅山二郎、金花小姐、梅香小娘,早到炉前留形迹”等语,其被害魂魄,或午后或夜晨,有冷风一阵,即能见形;令其耕田插秧,无往不可。解法:用茶子壳煎汤饮,泻毒尽愈。

    《粤东笔记》:粤东之贾往赘西粤土州之妇人,寡者曰“鬼妻”,人弗取也。贾欲归则必与要约。三年返,则其妇下三年之蛊;五年,则下五年之蛊,谓之定年药。愆期,则蛊发膨胀而死;如期返,其妇以药解之,辄得无恙。土州之妇盖以得粤东夫婿为荣,故其谚曰:“广西有一留人洞,广东有一望夫山。”以蛊留人,人亦以蛊而留。粤东诸山县,人杂瑶蛮,亦往往下蛊。有挑生鬼者,能于权量间出则使轻而少,人则使重而多,以害商旅,蛊主必敬事之。投宿者视其屋字洁净,无流尘蛛网,斯则挑生鬼所为。饮食先嚼甘草,毒中则吐,复以甘草姜煎水饮之乃无患。入蛮村不可不常携甘草也。挑生鬼亦蛊之属,盖鬼而蛊者也。凡下蛊皆出于壮,出于壮之妇,若瑶民则不能下蛊,蛊有鬼名日“药鬼”。药鬼之所附。壮妇恒不得自由,代代相传,必使其蛊不绝以为神。其中于人得解音,或吐出生鱼、生虾、生鸭于之属,皆药鬼之为之。

    以上两段我就不翻译了,各位连蒙带猜能看出点意思来,大致意思就是蛊是民间很常用的一种方式,这是其间一些发生的确实案例,这些案例都是从官府的卷宗上整理而来,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而且在古代用蛊之法是有法律法规的,最早的起源于汉代,汉武帝时,巫蛊之变,是多数人知道的,汉代的法律里说,凡是用蛊之人,必须处以人彘之刑。

    人彘是指把人变成猪的一种酷刑。就是把四肢剁掉,挖出眼睛,用铜注入耳朵,使其失聪(熏聋),用喑药灌进喉咙割去舌头,破坏声带,使其不能言语,然后扔到厕所里,有的还要割去鼻子,剃光头发,剃尽眉发(不只是把眉毛和头发剃光,还包括眼睫毛),然后抹一种药,破坏毛囊,使毛囊脱落后不再生长,永不再长毛发,然后一根根拔掉,有的嫌累,就一起拔掉。

    可见,古人对用蛊害人是特别憎恨的,不然也不会处以如此严酷的刑罚。

    明代的法律里就有明文规定,如果有人用蛊害人,会让他自己吞噬自己养的蛊,原文是“并服所养之蛊。”。

    清朝更加严厉,或许是因为生产力的不断提升,这种东西的存在影响稳定,清朝的法律直接将用蛊之人株连三族,以绝后患。

    直到现在,用蛊之法少之又少,但你要细细发掘起来,也是很多。

    这里举个例子,前段时间我在李毅吧看到一个吧友,他就是被人用了蛊,什么情况呢?他身上的肉和骨头分离,大家能不能理解,肉长不到骨头上去,那种情况简直太可怕,肉直接可以提起来,黑色的骨头露出来。(因为骨头长时间分离,变成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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