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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爷,也就是说每一个人在古代的时候都认为律师这个群体刁钻古怪,长于算计,并且在民间传说中,扭计师爷方唐镜经常和位居四大讼师之首的陈梦吉为敌,方唐镜是扭计师爷,陈梦吉被誉为扭计祖宗以及桥王之王,所谓的“桥”,在粤语中就是点子的意思,而“桥王之王”就是“点子王之王”,他代表了古代律师的另一张面孔,也就是古代律师的正面形象,为什么说古代律师的形象的大多数都是负面形象,我们需要看一看下文的这篇故事,在古书中记载了这样的一个坏的律师,人送绰号“破鞋”,我们可以通过这个绰号看到他的人品之差以及作风败坏,也许我们可以从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去寻找一些蛛丝马迹,通过表面原因以及表面现象去看一看本质,我们发现了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古人认为诉讼本身是被否定的,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的主张和流派认为诉讼本身是被排斥的,因为在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有很多观点都表明了诉讼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以及稳定,在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文化博大精深,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古人主张他们的价值取向是“无讼”以及“息讼”,这和我们如今的21世纪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为了能够更加了解古人的思想以及古人的道德,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在传统中国的诸子百家中法律的地位以及法律的原则,以及中国古人对于法律的态度,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圣人孔子的思想以及观念中,孔子他提倡无讼,孔子他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诉讼以及对于讼师的态度,我们为了对于中国古代的律师形象有了大致的了解,我们通过故事的文本进行阅读和分析,我们认为在中国古代的古人的心中,他们认为讼师的影响很差劲,讼师的形象也十分差劲,他们利欲熏心,不择手段,中国古代的讼师为了钱财混淆是非,并且为了钱财颠倒黑白,操纵他人的生死,而且在今日的21世纪,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人们对于律师也有一些微词,并且我们的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一般都是以和为贵,诉讼以及讼师之所以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被否定被排斥,那是因为中国的古代的人们认为诉讼这种行为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以及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并且还让人们变得争强好胜以及唯利是图,这样的法律价值观念,总是充满了华为的企业文化中所说的狼性文化,这种法律文化一直在发挥着无敌的影响力,正是因为孔子所提倡的无讼以及息讼的思想价值观,所以才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讼师以及诉讼的活动的排斥态度,因为孔子曾经做过鲁国的大司寇,也就是说孔子曾经做过首席大法官,因为大司寇就是首席大法官,这篇文章的界定是对于法律的原则进行的界定,我们使用法律的时候,我们必须了解事物的本质,而且我们需要了解他的工作机制以及发展原理,然后展现法律对于人性的尊重,我们推进了民主以及政治的建设,是需要使用法律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法律是人们认识以及把握各种法律现象的有效的方法以及原则,而且法律还可以有助于培育公众的尊法情怀,并且法律可以推进民主和政治的建设,法律还可以彰显对于人性的尊重,法律是对于人的救赎,我们不仅仅可以栖息思想和诗意之间,我们不但可以感受法学以及人文之美,我们了解到人类文明的发源是来自于世界上的四大文明古国,我们了解到了希腊的贤哲泰勒斯仰望星空夜观天象不慎摔倒的故事,古希腊的哲人泰勒斯道出了两个不同的道理那就是仰望星空以及脚踏实地的理论,在当前这个我们需要做出艰难的选择的时代,我们可能有意无意的会夸大一些理想和信念以及他们之间的对立问题,但是法律人以及知识人他们的使命就在于诚实以及可靠,无论我们作为一个脚踏实地的法律实践者,还是一个执着于仰望星空的法律的精神保卫者以及法律的原则的守护者,法律的职业伦理是什么,我们应该以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去对待法律的职业伦理呢,法律的职业伦理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职业伦理也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我们从宏观的角度来讲,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指法官以及检察官还有律师还有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所应该遵循的行为以及习惯的总和,职业伦理的产生与职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职业所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我们这样认为,职业人员的职务本身带有公益性质,而且为了保证职业人员对于公共功能的发挥,我们为了防止职业人员对于公共功能的滥用职权,我们防止他们为了一己私利损害社会的利益,所以我们应该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法律是使用良知驾驭我们所学的,并且我们不会因为我们的所作所为而蒙蔽了良知,我们在每一次的学习中我们都是为了智慧的进步,我们在这里首先需要理解的是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刑法学的基础理论也就是我们对于自己以及他人的尊重,刑法是规定犯罪以及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任何一部法律都要被称为刑法这恐怕有一些天方夜谭,刑法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是犯罪论,第二是刑法论,我们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历史故事来了解一下中国的刑法的基础理论以及性质,比如说在秦朝末年,刘邦进军咸阳,刘邦他为了取得民心,他想了一个方法,他将关中的父老乡亲以及各路豪杰都欢聚一堂,并且约法三章,无论是谁,我们都要遵守三条法律,第一,杀人者要处死,第二,伤人者要抵罪,第三,盗窃者也要判罪,所以上文所说到的约法三章的第一条,“杀人者死”,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刑法规定,总而言之刑法的理论基础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刑罚论基础理论,第二是犯罪论基础理论,这个刘邦的约法三章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刑法基本理论,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刑法基本规定,犯罪论的基础理论的表述是杀人,刑罚论的基础理论的表述是死,刑法的基础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刑罚的基础理论的演变历史与发展历史,对于刑罚的基础理论的起源,古今中外,人们提出过无数的假说和无数的假设,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古老的学说认为,刑罚的基础理论起源于“天”,也称为“神授说”,中国的古人将“天”作为万物的起源,君主的权力出自于“天授”,所以我们称君主为“天子”,刑罚权是君主的基本权力,刑罚权也是君主权力的重要体现,自然刑罚权也来自于天,统治者不过是代天刑罚而已,刑罚一词的出现源自于“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尚书》是我们中国历史最古老的文献之一,这部文献记载了夏启攻伐的文章,这部书也许是一部战争动员书,在这部书的一篇文章中,夏启说自己奉上天之命来剿灭有扈氏,以实行“恭行天罚”,这就是我们中国的古老学说刑法是由神授说起源的,《圣经》记载过这样一句话,“在上有权柄的人,人人应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是掌权的都是神所命名的,所以,凡是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以得到他的称赞,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予你有益的人,你若是作恶,应当惧怕,因为那神圣的剑,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申冤的,是刑罚那作恶的,”此处我们所说的佩剑的权力,也就是世俗政权对于犯罪施加刑罚的权力,刑罚来自于上帝的授予,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古老的神授说,还有一种刑法的基本理论的起源说是战争说,我国传统的观点认为刑法起源于战争,在四大文明古国的中国的古代社会中,有不少古代学者认为,刑法的产生和战争是密不可分的,在《汉书·刑法志》有所记载,“自黄帝有逐鹿之战以定火灾,颛顼有共工之臣,以定水害,夏有甘扈之誓,殷商以及周代以兵定天下矣,”,刑起于兵,兵源于刑,兵刑同一,最初的刑罚就是在对世俗战争中的战败者以及叛乱者以及违反军纪者的处罚,在石器时代,在远古时期,在母系氏族的社会,兵和刑并未进行严格的区分,奴隶主使用甲兵征讨异族,并且奴隶主使用刑法来对已经被征服的异族进行统治,兵与刑的区别就是“刑外”以及“刑内”的关系,比如说司马迁在《史记·律书》中说,家庭不能废除教鞭,国家不能取消刑罚,天下也不可能没有战争,刑罚刑内,诸伐刑外,这就是战争说,还有一种起源说是刑法缘起于社会契约论,在法国的启蒙运动之后,人们开始不满足于对于刑罚起源的神秘性的讨论,所以人们纷纷提出了一些理论,比较典型的一些理论就是社会契约论与正义论,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和法的形成,起源于人类的童年时期的处于石器时代的人类为了获得生存的社会保障,他们自愿转让本属于个人的一些自然权力以及他们自愿转让了本属于个人的一些社会契约,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他人的侵犯,我们的合同缔约者以及社会契约论的签约者同意了这样一件事情,倘若有人侵犯了公众的利益,就应该自行接受惩罚,我们发现了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这里信奉社会契约论是刑法基础理论的起源,并且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这里阐明了刑罚权的起源,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这样一句话,他说,在人类历史的某个阶段,我们人类之间为了钱财颠倒黑白,为了征收利益,争夺利益,人们互相残杀并且朝不保夕,他们非常需要有一种东西以及一种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正是这种需要,迫使我们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一部分自由尽量少一点,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最少量的自由的结晶形成了刑罚权,”这就是出自于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的社会契约论,还有一种就是正义论,正义论是刑罚以及刑法的起源,正义论也是刑法以及刑罚的基本理论之一,康德,以及黑格尔,这是两位如雷贯耳的哲学家,他们创立了自己的哲学主张以及哲学流派和哲学观念,康德以及黑格尔这是两位名声大震并且如雷贯耳的德国哲学巨匠,这两位大师正是正义论的倡导者,正义论这个哲学理论以及哲学的学说,他倡导社会以及认为社会对犯罪者处以刑罚是正义的必然选择,康德说过这句话,如果你诽谤了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动手打了别人,那么你就是动手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那么你就是杀了你自己,因此,国家处罚犯罪者,就是满足了犯罪者的忏悔心理,如果你不去满足犯罪者的忏悔心理以及改过自新的心理,那么你可能就是出于私心对犯罪者施以报复,因此我们的国家处罚犯罪者,就是我们的国家的刑法以及宪法这两种基本法对于人类的人格的尊重,以及对于正义的执行,有位记者这样说道“如果不这样做,是对正义的公开违反,并且国家有义务对犯罪者施以刑罚”,黑格尔使用了否定之否定论来解释了刑罚的正义论,犯罪是对法律的亵渎,犯罪是对法律的否定,刑罚是对犯罪者的惩罚,刑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刑罚是对犯罪者的声讨,刑罚的正义是自在自为的,刑罚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并且自由自在的存在与二元世界的意志,刑罚他可以自由的存在是因为法律是他的原则和底线,所以刑罚的存在是合理的,法律的存在也是合理的,对于犯罪者来说,我们去对于犯罪者进行正义的处罚以及刑罚正是因为尊敬他是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的人,如果国家不对犯人加以处罚以及刑罚,那么犯罪者便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我们通俗的来讲,惩罚犯罪者就是对于我们人类的救赎,也就是对于我们人类的理性的崇拜,也许人类的理性的建构十分困难,也许刑罚起源的密码众说纷纭,一千个人的眼中有一千个刑罚的起源说,在上文关于刑罚的讨论以及关于刑罚的分析以及阅读我们至少了解到了关于刑罚的起源有着四个学说,“战争起源说”,“约法三章说”,“刑罚神授说”,还有关于基督教的《圣经》的“佩剑起源说”,以及在石器时代以及远古时代的氏族社会的“兵刑起源说”,以及法国卢梭带领以及传播的“社会契约论”的起源说,我们也可以重新起一个名字叫做“自由转让说”,以及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阐明的刑罚权的起源,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权来自于社会的法律以及专横的心灵,还有一种比较重要的学说是正义论,也就是“正义执行说”,以及以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学说为基础的“尊重理性说”与“尊重人格说”,也许人类的理性极其重要,也许那些起源说已经距离我们生活的时代已经很遥远了,但是在上文,关于刑罚的起源的基础理论学说至少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以及指导,尤其是社会契约论以及正义论,这两种有关于刑罚起源的学说,直观的告诉我们了,为什么刑事立法应该遵循民主程序,因为刑罚与刑法的理论基础都有追求正义的裁决的正向追求,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则,刑法是打击社会犯罪最有利的武器,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是社会上的最严重以及最不可饶恕的行为并且也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刑法的原则与底线是我们不能逾越的雷区,
师爷,也就是说每一个人在古代的时候都认为律师这个群体刁钻古怪,长于算计,并且在民间传说中,扭计师爷方唐镜经常和位居四大讼师之首的陈梦吉为敌,方唐镜是扭计师爷,陈梦吉被誉为扭计祖宗以及桥王之王,所谓的“桥”,在粤语中就是点子的意思,而“桥王之王”就是“点子王之王”,他代表了古代律师的另一张面孔,也就是古代律师的正面形象,为什么说古代律师的形象的大多数都是负面形象,我们需要看一看下文的这篇故事,在古书中记载了这样的一个坏的律师,人送绰号“破鞋”,我们可以通过这个绰号看到他的人品之差以及作风败坏,也许我们可以从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去寻找一些蛛丝马迹,通过表面原因以及表面现象去看一看本质,我们发现了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古人认为诉讼本身是被否定的,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的主张和流派认为诉讼本身是被排斥的,因为在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有很多观点都表明了诉讼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以及稳定,在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文化博大精深,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古人主张他们的价值取向是“无讼”以及“息讼”,这和我们如今的21世纪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为了能够更加了解古人的思想以及古人的道德,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在传统中国的诸子百家中法律的地位以及法律的原则,以及中国古人对于法律的态度,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圣人孔子的思想以及观念中,孔子他提倡无讼,孔子他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诉讼以及对于讼师的态度,我们为了对于中国古代的律师形象有了大致的了解,我们通过故事的文本进行阅读和分析,我们认为在中国古代的古人的心中,他们认为讼师的影响很差劲,讼师的形象也十分差劲,他们利欲熏心,不择手段,中国古代的讼师为了钱财混淆是非,并且为了钱财颠倒黑白,操纵他人的生死,而且在今日的21世纪,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人们对于律师也有一些微词,并且我们的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一般都是以和为贵,诉讼以及讼师之所以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被否定被排斥,那是因为中国的古代的人们认为诉讼这种行为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以及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并且还让人们变得争强好胜以及唯利是图,这样的法律价值观念,总是充满了华为的企业文化中所说的狼性文化,这种法律文化一直在发挥着无敌的影响力,正是因为孔子所提倡的无讼以及息讼的思想价值观,所以才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讼师以及诉讼的活动的排斥态度,因为孔子曾经做过鲁国的大司寇,也就是说孔子曾经做过首席大法官,因为大司寇就是首席大法官,这篇文章的界定是对于法律的原则进行的界定,我们使用法律的时候,我们必须了解事物的本质,而且我们需要了解他的工作机制以及发展原理,然后展现法律对于人性的尊重,我们推进了民主以及政治的建设,是需要使用法律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法律是人们认识以及把握各种法律现象的有效的方法以及原则,而且法律还可以有助于培育公众的尊法情怀,并且法律可以推进民主和政治的建设,法律还可以彰显对于人性的尊重,法律是对于人的救赎,我们不仅仅可以栖息思想和诗意之间,我们不但可以感受法学以及人文之美,我们了解到人类文明的发源是来自于世界上的四大文明古国,我们了解到了希腊的贤哲泰勒斯仰望星空夜观天象不慎摔倒的故事,古希腊的哲人泰勒斯道出了两个不同的道理那就是仰望星空以及脚踏实地的理论,在当前这个我们需要做出艰难的选择的时代,我们可能有意无意的会夸大一些理想和信念以及他们之间的对立问题,但是法律人以及知识人他们的使命就在于诚实以及可靠,无论我们作为一个脚踏实地的法律实践者,还是一个执着于仰望星空的法律的精神保卫者以及法律的原则的守护者,法律的职业伦理是什么,我们应该以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去对待法律的职业伦理呢,法律的职业伦理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职业伦理也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我们从宏观的角度来讲,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指法官以及检察官还有律师还有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所应该遵循的行为以及习惯的总和,职业伦理的产生与职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职业所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我们这样认为,职业人员的职务本身带有公益性质,而且为了保证职业人员对于公共功能的发挥,我们为了防止职业人员对于公共功能的滥用职权,我们防止他们为了一己私利损害社会的利益,所以我们应该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法律是使用良知驾驭我们所学的,并且我们不会因为我们的所作所为而蒙蔽了良知,我们在每一次的学习中我们都是为了智慧的进步,我们在这里首先需要理解的是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刑法学的基础理论也就是我们对于自己以及他人的尊重,刑法是规定犯罪以及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任何一部法律都要被称为刑法这恐怕有一些天方夜谭,刑法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是犯罪论,第二是刑法论,我们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历史故事来了解一下中国的刑法的基础理论以及性质,比如说在秦朝末年,刘邦进军咸阳,刘邦他为了取得民心,他想了一个方法,他将关中的父老乡亲以及各路豪杰都欢聚一堂,并且约法三章,无论是谁,我们都要遵守三条法律,第一,杀人者要处死,第二,伤人者要抵罪,第三,盗窃者也要判罪,所以上文所说到的约法三章的第一条,“杀人者死”,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刑法规定,总而言之刑法的理论基础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刑罚论基础理论,第二是犯罪论基础理论,这个刘邦的约法三章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刑法基本理论,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刑法基本规定,犯罪论的基础理论的表述是杀人,刑罚论的基础理论的表述是死,刑法的基础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刑罚的基础理论的演变历史与发展历史,对于刑罚的基础理论的起源,古今中外,人们提出过无数的假说和无数的假设,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古老的学说认为,刑罚的基础理论起源于“天”,也称为“神授说”,中国的古人将“天”作为万物的起源,君主的权力出自于“天授”,所以我们称君主为“天子”,刑罚权是君主的基本权力,刑罚权也是君主权力的重要体现,自然刑罚权也来自于天,统治者不过是代天刑罚而已,刑罚一词的出现源自于“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尚书》是我们中国历史最古老的文献之一,这部文献记载了夏启攻伐的文章,这部书也许是一部战争动员书,在这部书的一篇文章中,夏启说自己奉上天之命来剿灭有扈氏,以实行“恭行天罚”,这就是我们中国的古老学说刑法是由神授说起源的,《圣经》记载过这样一句话,“在上有权柄的人,人人应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是掌权的都是神所命名的,所以,凡是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以得到他的称赞,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予你有益的人,你若是作恶,应当惧怕,因为那神圣的剑,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申冤的,是刑罚那作恶的,”此处我们所说的佩剑的权力,也就是世俗政权对于犯罪施加刑罚的权力,刑罚来自于上帝的授予,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古老的神授说,还有一种刑法的基本理论的起源说是战争说,我国传统的观点认为刑法起源于战争,在四大文明古国的中国的古代社会中,有不少古代学者认为,刑法的产生和战争是密不可分的,在《汉书·刑法志》有所记载,“自黄帝有逐鹿之战以定火灾,颛顼有共工之臣,以定水害,夏有甘扈之誓,殷商以及周代以兵定天下矣,”,刑起于兵,兵源于刑,兵刑同一,最初的刑罚就是在对世俗战争中的战败者以及叛乱者以及违反军纪者的处罚,在石器时代,在远古时期,在母系氏族的社会,兵和刑并未进行严格的区分,奴隶主使用甲兵征讨异族,并且奴隶主使用刑法来对已经被征服的异族进行统治,兵与刑的区别就是“刑外”以及“刑内”的关系,比如说司马迁在《史记·律书》中说,家庭不能废除教鞭,国家不能取消刑罚,天下也不可能没有战争,刑罚刑内,诸伐刑外,这就是战争说,还有一种起源说是刑法缘起于社会契约论,在法国的启蒙运动之后,人们开始不满足于对于刑罚起源的神秘性的讨论,所以人们纷纷提出了一些理论,比较典型的一些理论就是社会契约论与正义论,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和法的形成,起源于人类的童年时期的处于石器时代的人类为了获得生存的社会保障,他们自愿转让本属于个人的一些自然权力以及他们自愿转让了本属于个人的一些社会契约,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他人的侵犯,我们的合同缔约者以及社会契约论的签约者同意了这样一件事情,倘若有人侵犯了公众的利益,就应该自行接受惩罚,我们发现了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这里信奉社会契约论是刑法基础理论的起源,并且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这里阐明了刑罚权的起源,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这样一句话,他说,在人类历史的某个阶段,我们人类之间为了钱财颠倒黑白,为了征收利益,争夺利益,人们互相残杀并且朝不保夕,他们非常需要有一种东西以及一种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正是这种需要,迫使我们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一部分自由尽量少一点,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最少量的自由的结晶形成了刑罚权,”这就是出自于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的社会契约论,还有一种就是正义论,正义论是刑罚以及刑法的起源,正义论也是刑法以及刑罚的基本理论之一,康德,以及黑格尔,这是两位如雷贯耳的哲学家,他们创立了自己的哲学主张以及哲学流派和哲学观念,康德以及黑格尔这是两位名声大震并且如雷贯耳的德国哲学巨匠,这两位大师正是正义论的倡导者,正义论这个哲学理论以及哲学的学说,他倡导社会以及认为社会对犯罪者处以刑罚是正义的必然选择,康德说过这句话,如果你诽谤了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动手打了别人,那么你就是动手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那么你就是杀了你自己,因此,国家处罚犯罪者,就是满足了犯罪者的忏悔心理,如果你不去满足犯罪者的忏悔心理以及改过自新的心理,那么你可能就是出于私心对犯罪者施以报复,因此我们的国家处罚犯罪者,就是我们的国家的刑法以及宪法这两种基本法对于人类的人格的尊重,以及对于正义的执行,有位记者这样说道“如果不这样做,是对正义的公开违反,并且国家有义务对犯罪者施以刑罚”,黑格尔使用了否定之否定论来解释了刑罚的正义论,犯罪是对法律的亵渎,犯罪是对法律的否定,刑罚是对犯罪者的惩罚,刑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刑罚是对犯罪者的声讨,刑罚的正义是自在自为的,刑罚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并且自由自在的存在与二元世界的意志,刑罚他可以自由的存在是因为法律是他的原则和底线,所以刑罚的存在是合理的,法律的存在也是合理的,对于犯罪者来说,我们去对于犯罪者进行正义的处罚以及刑罚正是因为尊敬他是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的人,如果国家不对犯人加以处罚以及刑罚,那么犯罪者便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我们通俗的来讲,惩罚犯罪者就是对于我们人类的救赎,也就是对于我们人类的理性的崇拜,也许人类的理性的建构十分困难,也许刑罚起源的密码众说纷纭,一千个人的眼中有一千个刑罚的起源说,在上文关于刑罚的讨论以及关于刑罚的分析以及阅读我们至少了解到了关于刑罚的起源有着四个学说,“战争起源说”,“约法三章说”,“刑罚神授说”,还有关于基督教的《圣经》的“佩剑起源说”,以及在石器时代以及远古时代的氏族社会的“兵刑起源说”,以及法国卢梭带领以及传播的“社会契约论”的起源说,我们也可以重新起一个名字叫做“自由转让说”,以及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阐明的刑罚权的起源,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权来自于社会的法律以及专横的心灵,还有一种比较重要的学说是正义论,也就是“正义执行说”,以及以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学说为基础的“尊重理性说”与“尊重人格说”,也许人类的理性极其重要,也许那些起源说已经距离我们生活的时代已经很遥远了,但是在上文,关于刑罚的起源的基础理论学说至少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以及指导,尤其是社会契约论以及正义论,这两种有关于刑罚起源的学说,直观的告诉我们了,为什么刑事立法应该遵循民主程序,因为刑罚与刑法的理论基础都有追求正义的裁决的正向追求,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则,刑法是打击社会犯罪最有利的武器,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是社会上的最严重以及最不可饶恕的行为并且也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刑法的原则与底线是我们不能逾越的雷区,